社团管理条例

2024-01-25 00:29

社团管理条例

一、社团概述

本条例所称社团是指由个人或团体自愿组成,以实现共同目标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社团可划分为学术性、艺术性、职业性、体育性等类别。

二、社团成立条件

1. 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目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2. 至少有5名发起人,且身份合法。

3. 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经费来源。

4.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三、社团组织架构

1. 发起人会议:负责制定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2. 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3. 会员大会: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4. 顾问团:为社团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四、会员管理

1. 会员入会需提交申请,并经过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

2. 会员有权利参与社团活动,享受社团提供的服务。

3. 会员有义务遵守社团章程,维护社团形象。

4. 会员可对社团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活动管理

1. 社团应定期举行活动,以实现其宗旨和目标。

2. 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3. 活动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4. 活动结束后,应提交活动总结和财务报告。

六、财务管理

1. 社团经费应由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2. 社团应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对经费进行统一管理。

3. 经费使用应经过管理委员会审批,并主要用于社团活动和发展。

4. 每年度末应向会员大会提交财务报告,接受监督和审计。

七、社团注销

1. 社团可因活动终止、会员大会决议或被相关部门撤销等原因注销。

2. 注销前应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 清算结束后,应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4. 注销后,不得再以原社团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八、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2. 本条例的修改和废止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并向相关部门备案。